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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县政府检举或查获违规烟酒案件奖励金分配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22 生效日期: 2004-11-2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财金字第09302183110号

一、南投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分配检举或查获违规烟酒案件奖励金,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给奖分配基础,系以本府主办查缉机关查获违规烟酒案件应得奖励金扣除检举人及协助查缉机关应得奖励金部分之余额,分配县长百分之二点五、副县长百分之一、主任秘书百分之零点五;其余百分之九十六依下列比例做分配:

(一)、查获机关:百分之六十。

(二)、承办机关:百分之二十。

(三)、保管处置机关:百分之二十。

前项第一款查获机关如有二个以上单位配合查获违规烟酒案件,查获机关应分配奖励金百分之六十部分再依下列标准分配之:

1.自行查获违规烟酒案件单位如由本府其它单位人员协助者,分配查获单位百分之八十;分配协助单位百分之二十。(如协助单位有二个以上单位者将应得奖励金平均分配之)

2.配合主办烟酒查缉主管机关(财政局)查获违规烟酒案件,分配主办烟酒查缉主管机关百分之六十;协助机关百分之四十。

3.自行查获违规烟酒案件无协助查缉机关者分配查获机关百分之百。

三、前点所称主办查缉机关,依其办理业务性质区分如下:

(一)、查获机关:指违规烟酒案件直接查缉行动之主管机关。(实际参与查获单位)

(二)、承办机关:指承办违规烟酒案件及办理分奖之主管机关。(财政局)

(三)、保管处置机关:指违规烟酒物品保管处置之主管机关。(财政局)前点所称协助查缉机关,指协助主办查缉机关查获违规烟酒案件之机关。

四、本府财政局依第二点规定按比率核算分配数,并编制南投县政府检举或查获违规烟酒案件奖励金分配表,呈核后函知受分配单位办理具领。

五、本奖励金各单位分配数,府外单位依机关单位别检据向本府请领奖励金;府内单位则以印领清册请领奖励金。

各单位分配所得奖励金应按员工实际贡献程度,在不重领及不兼领原则下,分配给办理违规烟酒案件相关人员。

六、本要点如有未尽事宜,依检举或查获违规烟酒案件奖励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并得随时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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