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规字第0930757945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30757945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 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增进家庭生活知能,健全身心发展,营造幸福家庭,以建立祥和社会,设台北县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并依家庭教育法第七条第三项及台北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本规程。
第2条 本中心置主任,承县长之命及教育局之督导,综理中心业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第3条 本中心设下列各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
一、咨询辅导组:志愿工作人员人力资源之开发、培训、考核及家庭教育之咨询与辅导事项。
二、活动推广组:各项家庭教育推广活动之规划与执行事项。
第4条 本中心置组长、组员、办事员。
第5条 本中心人事、会计业务,由本府派员兼办。
第6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7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中心拟订,报经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8条 本规程自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