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4]服225号
福州海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海峡旧车[2004]011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旧机动车价格评估管理权限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人223号)精神,旧机动车交易与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分离后,为有利于开展工作,经研究,现就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取得相应资格的旧机动车交易机构,开展旧机动车交易服务,应实行公开、公正、诚实、信用、买卖双方共同付费原则(买卖双方各负担50%)。
二、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为中介服务收费,分为汽车和摩托车两类,其中汽车类以旧机动车评估鉴定价值为基础,采用差额费率累进计费的办法;摩托车类采用定额计费的办法,具体标准见附表。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你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开展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向服务对象公布收费标准文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告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务票据,并主动接受价格、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4年6月1日起执行,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暂定1年。期满后,根据市场情况重新申报、核定收费标准。
附件:福州海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二○○四年六月一日
福州海峡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
类别
车辆评估鉴定价值
收费标准(%、元/每车)
备 注
汽车
2.5万元以下
2%
1.汽车交易服务费按费率计算,最低收费额为180元,最高收费额为7000元。
2.摩托车交易服务费按定额计费。
2.5-5万元(含5万元)
1.8%
5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
1.6%
20万元以上
1.4%
摩托车
排气量50CC
100元
排气量50CC以上
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