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4]费195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要求尽快批复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04]42号)悉。鉴于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已到,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各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实施机构向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人员收取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费收费标准为:按教育部16号令规定,应参加普通话不平测试的在校生每人次25元(贫困生免收);其它人员每人次50元;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每本5元。
二、新核定的收费标准自2004年5月1日开始执行。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额上缴国库,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