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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配套下放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审批权限的实施细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5-13 生效日期: 2004-05-13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计投资[2004]214号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限额以下内资项目审批权限配套下放实施细则。 
  一、关于投资项目审批权限 
  对于不需要国家和本市平衡的、非限制类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特殊规定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区属内资项目,由区县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以 
  及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三区")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或由企业自主决策。具体是: 
  (一)取消全部使用企业自有资金建设的一般竞争性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和商业设施项目)审批,由企业自主决策,到区县及"三区"投资管理部门登记,报市发展计划 
  部门备案,其中工业项目同时抄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其它项目由区县及"三区"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报市发展计划部门备案,其中工业项目同时抄报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下放到区县及"三区"审批的事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将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为一项,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深度进行审批。取消项目初步 
  设计的审批,由企业自主决策。 
  二、关于规划和用地审批权限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对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内资项目规划及用地审批权限下放方法如下: 
  (一)对于中心城区外利用现有建设用地进行投资建设的项目,其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由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 
  (二)对于中心城区外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的项目,由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申报案卷,市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农地转用和土 
  地征用获准后,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由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办理。 
  (三)对于中心城区需办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手续的项目,由市局负责组织申报案卷,市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 
  (四)对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分别由开发区和保税区管委会办理。 
  (五)对于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除农地转用手续外,其规划和土地审批手续由市局派出机构办理。 
  (六)对于中心城区内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市局及其派出机构办理。 
  三、关于建设管理权限 
  市建委对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权限按照如下方法下放到区县建设管理部门: 
  (一)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审批。外环线以内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含4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商品房项目,以及外环线以外住宅商品房项目,下放到区县建设管理 
  部门审批。 
  (二)住宅工程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含4万平方米)以下的招标投标管理、施工许可审批和质量监督管理下放到区、县建设管理部门。 
  (三)公建工程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以下的招标投标管理、施工许可审批和质量监督管理下放到区、县建设管理部门。 
  (四)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施工许可审批和质量监督管理下放到区、县建设管理部门。 
  四、关于环保审批权限 
  市环保局将下列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资建设项目; 
  (三)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下列一般性内资建设项目: 
  露天开采,石油开采,天然气开采,煤层气开采,煤炭采选,非金属矿采选,饮料制造,卷烟,纺织,服装及鞋业制造,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木、竹、 
  藤、棕、草制品,印刷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磁性材料制品,油库,天然气、煤气生产供应,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城市交通设施,城镇旧区改造,城镇河道、湖泊整治,城市粪便 
  处理,农业,防沙治沙工程,林业,畜牧,渔业,地质勘查,水利工程,铁路,民航工程,桥梁工程,海底管线、缆线铺设,防波堤工程,管道运输,航道疏浚及水运辅助工程,水运 
  枢纽,仓储,进口废物拆解,批发、零售市场,餐饮,房地产开发,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训练基地,洗车业、汽车维修、洗染、沐浴业,加油、加气站,火葬场、公墓,学 
  校,娱乐服务,展览馆、博物馆、游乐场,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影视基地,胶片洗印,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核技术应用,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无线通讯。 
  (四)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或区、县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确定的,除应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五、关于消防审批权限 
  将下列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消防处(科):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1)建筑高度7层(含7层)以下且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住宅项目;(2)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丙类和3000万元以下丁 
  戊类的工业建筑项目;(3)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甲、乙类专业危险品仓库、石油库、铁路转运站、装卸码头等工程项目;(4)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建筑内装修项目。 
  (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按规定不需设立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项目。 
  (三)大型活动消防安全审批。辖区内局级以下(不包括局级)负责的大型活动项目。 
  (四)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辖区内局级以下(不包括局级)管辖的公众聚集场所。 
  (五)辖区内各企事业单位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和从事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等特殊工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由消防处(科)负责。 
  (六)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除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调整、撤销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工程验收项目,其它所有消防行政许可项目由所在区消防处(科)审核、验 
  收。 
  六、关于人防审批权限 
  市人防办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内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人防办公室和开发区、保税区、新技 
  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七、关于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权限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内资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八、关于房屋准拆审批权限 
  市房管局将内资项目涉及房屋拆除的"房屋准拆证"审批权限下放到区、县房管部门。 
  市各有关部门审批权限下放以后,要加强对区县审批业务的监督管理,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制定下放办法实施细则。各区县审批部门在审批工作中要做到公开、透明,制定简 
  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公示审批要件的措施,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审批服务。 
 
 
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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