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计收费[2004]187号
省各州、地、市计委、财政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根据2003年第6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和省政府公布的《青海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目录(第2批)》(第34号令)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全省税务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证书(发票)工本费: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每套35元(含正副本)。
税务登记证(副本)工本费,每证5元(向多领者收取)。
(二)普通税务发票工本费,省、州(地、市)两级业务主管部门依发票的印制范围按国家规定的工本费核算办法,分别核定发票工本费标准,报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
规 格单 位结算价格零售价格
手写中文四联票120×220元/本9.9310.92
手写中文七联票120×220元/本14.7816.26
手写中英文四联票130×220元/本10.2711.30
手写中英文七联票130×220元/本15.0216.52
电脑中文四联票140×240元/本0.951.05
电脑中文七联票140×240元/本1.521.67
电脑三联票、电脑六联票销售价格分别为每份0.70元和1.10元(均为含税价格)。
涉外税务发票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收费标准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