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冀价工字(2004)18号
唐山市物价局:
你局唐价字(2004)3号《关于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后城郊农村到户电价的请示》收悉。为了稳定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经研究,同意唐山市城郊农村在对农村低压电网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实现电力企业直接收费到户的措施后,农村电价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改革后的唐山市城郊农村农业生产电价为每千瓦时0.545元(其中农村电网维护费为每千瓦时0.143元);农村工付业电价为每千瓦时0.69元(其中农村电网维护费为每千瓦时0.173元)。城郊农村依附住宅建设的小卖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二、上述价格是唐山市供电公司直接收费到农村最终用户的价格,不得在价外向用户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有违反,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上述电价与体制改革措施同步实施。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