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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唐山市城郊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后的农村电价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23 生效日期: 2004-03-23
发布部门: 河北省
发布文号: 冀价工字(2004)18号
唐山市物价局: 
  你局唐价字(2004)3号《关于农电体制改革完成后城郊农村到户电价的请示》收悉。为了稳定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经研究,同意唐山市城郊农村在对农村低压电网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实现电力企业直接收费到户的措施后,农村电价标准进行重新核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定改革后的唐山市城郊农村农业生产电价为每千瓦时0.545元(其中农村电网维护费为每千瓦时0.143元);农村工付业电价为每千瓦时0.69元(其中农村电网维护费为每千瓦时0.173元)。城郊农村依附住宅建设的小卖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二、上述价格是唐山市供电公司直接收费到农村最终用户的价格,不得在价外向用户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如有违反,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上述电价与体制改革措施同步实施。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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