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杭劳社险[2003]324号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提高,根据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调整为385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0元调整为33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295元。
二、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供养直系亲属为非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90元调整为200元;农业户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60元调整为170元。
三、上述补贴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四、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四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