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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核电大亚湾地区的外国人雇请中国保姆的管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10 生效日期: 1997-09-10
发布部门: 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深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核电大亚湾地区的外国人雇请中国保姆的管理的问题的请示》(深劳报[1997]73号)收悉。在国家没有规定前,同意你局参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请中国雇员的有关规定对核电大亚湾地区的外国人雇请中国保姆实施管理。今后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办理。请严格按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雇请中国雇员的有关政策规定和现行做法开展工作,保障外国人与中国保姆双方的合法权益。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我厅反映。
广东省劳动厅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局
  校对:刘正让
  联系电话:838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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