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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4 生效日期: 2003-11-14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发[2003]156号
各市物价局: 
  为了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贯彻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地要按《意见》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重新核定本地区农业用水价格。凡经审核高于当地现行价格的,应按现行价格执行;低于当地现行价格的,应按重新核定后的价格执行。 
  请各市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及时反馈,并于2004年5月底前将情况书面报省局。 
  附: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当前,我省农业用水管理层次和价格环节较多,供水管理粗放,大部分地区采取大水漫灌农田的方式,没有实行科学计量管理,水费与用水量没有直接关系,农民和供水单位都缺乏节水的积极性,水资源浪费严重。为了规范农业用水价格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我省农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6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权限和原则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规定,我省农业用水价格各环节均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围。其中省直属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由省物价局会同省水利厅审批;其它水利工程农业用水价格经省授权由省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物价局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镇以下供水环节和通过机电井取水的成本费用及水价,由县(市)物价局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农业用水价格的制定,要按照“受益缴费、计量收费”的原则,要有利于补偿农业用水合理成本,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通过建立健全以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提高农民和供水单位的节水意识,促进农业灌溉方式的转变,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 
  二、农业用水计价方式。 
  根据水管单位管理体制和取、输水方式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的农业用水计价方式。 
  1、通过水库、河道等取水的自流灌区,亩用水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供水价格乘以亩用水定额确定。计价公式为:亩用水价格=单位供水价格×亩用水定额。 
  2、由于不能自流灌溉,需要机电提水方能到达农田的,另加实际提水费用(包括水泵和配电设备折旧、维修费、合理电费和人工费用)确定。计价公式为:亩用水价格=(单位供水价格+单位提水费用)×亩用水定额。 
  由于水渠条件不同,有些地区不同程度地发生一些末级渠维护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确需另加末级渠(农渠)维护费的,要本着打紧费用、以收抵支的原则,由区、县(市)物价部门会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定,并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末级渠系的维护。 
  3、对通过机电井取地下水灌溉农田的,按机电井及配套设施折旧、正常维修费、合理的电费和人工费用确定。计价公式为:亩用水价格=每小时抽水费用×抽水时间*实际灌溉亩数+水资源费(暂缓征收)。 
  逐步推行农业用水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各市可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水利工程供水条件实行分区域或分灌区定价;在实行科学合理的农业用水计量的条件下,可试行丰枯季节差价或浮动价格机制。 
  三、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政策。 
  鉴于农业用水分散、计量设施落后的现状,根据水的自然流程和灌溉区域,各类农作物亩用水定额可按照省技术监督局、水利厅编发的《用水定额手册》掌握。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政策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市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科学地解决农业用水计量问题是水价改革的重要环节,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水利、技术监督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农业用水计量手段,促使农户合理配水,控制水耗,自觉节水。灌区的农业用水计量要严格按国家水文测验规范执行。供(输)水方和用水方要相互配合,在商定的供水计量观测时间内,双方都到齐的,要达成共识并履行签字程序。一方未到场时,以另一方的记录为准。 
  四、进一步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健全水费征收和管理制度。 
  1、各地要结合农村治乱减负工作,认真清理整顿附加在农业用水到户价格上的各项不合法及不合理的加价、收费、基金和摊派,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同时要开展农业供水成本测算和审核工作,规范正常的供水成本费用,提高农业用水到户价格构成的透明度。 
  2、严格水费征收和管理制度。水费收入是水管单位的生产经营性收入,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水费收入中除规定合理的供水生产、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支出外,应主要用于水利工程设施的维修、改善、配套及更新改造和完善供水计量手段等生产性开支。水管单位要强化内部管理,减少漏失,精简人员,杜绝不合理开支,严格禁止一些单位或部门搭车收费、截留、挪用水费。同时要加大水费征收力度,强化供水计量,不断改善供水服务质量,提高农业水费收缴率。 
  3、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规范水费收取行为。必须做到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供水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要紧密结合推广涉农收费公示制,在村组将用水量、供水单价、水费、供水面积及抽放水时间等定期向农民张榜公布,结算时要按规定填写专用发票,不得打白条,并做到开票、送票到农户,自觉地接受用水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检查。 
  4、加大对农业用水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涉农水费监督检查制度,聘请县、乡、村、组农民水价义务监督员,建立起以执法检查为主、舆论和农民监督为辅的农业用水水价格监督检查网络。坚决取消所有附加在农业用水价格中的乱收费项目,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农业用水价外搭车收费、未实行农业用水“公示制”和不定期向农民公布用水量及水费、少供水多收费等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价格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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