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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06 生效日期: 1998-04-06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1998)5号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请示》(闽劳仲办函(1998)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 十八 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中15天是否扣除休息日(即是否扣除双休日)的问题,我们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矿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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