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免费注册]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请您选择相应地区: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辽宁
吉林
福建
安徽
江西
甘肃
云南
广西
陕西
山西
海南
贵州
西藏
青海
宁夏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黑龙江
内蒙古
海外
热门城市:
广州
深圳
南京
济南
武汉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发布咨询
找律师
一对一咨询
法律人才
法律咨询
律师合作
案件委托
律师合作
求职信息
招聘信息
搜索标题
搜索全文
搜 索
您的位置
:
首页
>>
法律法规
>> 富余
富余 相关的法律法规
·
抚顺市企业富余职工和放假职工劳动管理暂行规定
·
鞍山市国有企业富余和失业职工安置若干规定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富余职工、待岗职工因停发生活费发生的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的复函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的意见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西藏自治区《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
关于促进纺织行业产业结构调整分流企业富余人员的通知
·
重庆市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
关于统配煤矿精简富余职工安置到集体企业工作单列工资计划的通知
·
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
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
关于做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工作的意见
·
关于若干城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的意见
·
关于对转制科研机构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办法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中央企业富余人员安置比例口径问题的答复意见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认定办法》
·
北京市农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妇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
北京市加强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
·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的认定办法
·
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的规定
·
劳动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人事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
·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
·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报告的通知
·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3年度招收农村富余劳动力先进单位的决定
·
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意见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困难职工和富余人员状况问卷调查的通知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尾页
按地域找律师
北京律师
上海律师
天津律师
重庆律师
河北律师
山西律师
内蒙律师
辽宁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浙江律师
安徽律师
福建律师
江西律师
山东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海南律师
四川律师
贵州律师
云南律师
西藏律师
陕西律师
甘肃律师
宁夏律师
青海律师
新疆律师
香港律师
澳门律师
台湾律师
黑龙江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06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