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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生
www.110.com 2010-07-19 13:25

  发文单位: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  号: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2-12

  执行日期:2009-2-12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总局令第5号)的相关规定,生产、经营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实行备案制度,目前各区县在备案程序上,掌握标准不统一,给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一定影响和不便。为服务和方便企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在接到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备案材料后,应根据企业提供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按照企业申请备案的相关品种,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二、为方便企业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尚未发生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行为的,如果有供需订货合同,也可申请备案。

  三、各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增强服务意识,尽可能为企业创造方便条件,加强咨询服务,避免企业重复申报。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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