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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习惯性违章:根治顽疾需良策
www.110.com 2010-07-19 13:32

电力企业习惯性违章是指,单位和个人固守旧的不良传统、作业方式,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习以为常的行为。习惯性违章是电力企业面临的老大难问题,也是久治难愈的顽疾。
  习惯性违章为何屡禁不止

  安全规范意识淡薄。由于每一次习惯性违章不一定都会发生事故,使员工模糊了习惯性违章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必然联系,进而产生了值得冒险的念头。还有部分员工,自认为技术好、能力强、工作经验丰富,形成了胆大妄为的工作作风。另外,由于不能正确处理任务数量、效益成本与安全质量之间的关系,对片面赶进度、抓效益可能引发的事故及后果的严重性缺乏估计和预想,因而产生了“该投机时就投机,该取巧时就取巧”的错误思想。

  部分员工素质不高。一是新员工对标准规范吃得不透,工作经验缺乏,业务技术不高,安全意识欠缺,是非鉴别能力不强,衡量对错的标准尺度没有彻底成型;二是有的老员工安全专业技术知识不够,原有的经验与新设备、新技术的要求脱离;三是有的管理者虽然知道却不愿用新的安全技术理论指导实践,依然沿用旧的方法,存在思想上的惰性。

  责任监管效果欠佳。一是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不完善,有些制度过时却不能及时修正,有些制度或部分内容相互矛盾,还有些方面则缺少相应的制度;二是有的领导对自身的监管不力,导致上行下效,使反习惯性违章层层弱化;三是有些监管人员无所作为,不深入基层,不跟踪新技术、新标准、新教程,或者碍于人情,在考核时避重就轻、敷衍了事,甚至“刀下留情”、“一放了之”。

  员工间监管不够。有的因为自身技术能力原因无法对他人实施监管,有的从思想和行为上排斥他人的监管,还有的员工常以“与己无关”的态度对待周围发生的习惯性违章,乐于当“老好人”,这些都使反习惯性违章效果大打折扣。

  杜绝习惯性违章的治本之策

  对策一:提升员工素质

  方式:强化规范性教育与分层次培训

  在规范性教育方面,主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加强计划性教育,主要是按专业分工和每年可用于教育的有效时间来确定一个系统教育周期和效果目标,明确各级在周期内应做的事项和完成的指标。各级单位在总体框架下各司其职,按照计划如期完成。对应掌握的内容要严格考核标准,并根据形势发展不断完善和修订新一轮的学习计划,通过周期循环教育保证员工对各项标准、规范系统全面掌握。二是加强指令性教育,主要是上级单位根据当前形势、任务和需要,将必须强化的某些标准、规范以文件的形式印发下级单位,要求在一定时限内完成,这也是目前基层多数采用的教育方式。对于指令性教育,有条件的可专门进行,没有条件的可结合单位安全生产经营活动或例会一并开展,但关键是要保证教育学习效果。三是加强经常性教育,主要是在各单位内部,根据习惯性违章的现实表现开展适时性、针对性的教育。其形式可以是大课教育、小课教育、随机性教育、一对一教育,也可以是特意安排的活动等。

  分层次培训,就是指在行业主管部门统筹下,按各分系统、专业技术分支、同类型技术员工数量、各层次教育资源占有状况和可能达到的培训能力,区分不同级别对不同专业人员培训的任务及目标。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对现状进行彻底调查摸底基础上,编制统一的技术培训大纲,明确规定各级电网公司、各发电公司及其基层的建、发、供、安装等企业和各大专院校的培训任务、内容、时间、效果等,解决当前困扰各级电力企业部分工种培训难、外送无处去,长期缺人才,“木桶”效应比较明显的问题。基层一线车间、班组,则应抓住一切有利时机,结合安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有针对性地搞好岗位练兵、现场培训、技术问答等传统培训,做到有什么条件就培训什么内容。规范教育与分层培训既有交叉,又有区别,在实际运用中应相互结合,统筹安排,共同作用,提升员工素质。

  对策二:强化违章监管

  方式:做好事前控制与事中控制

  目前,电力行业对事故的处理普遍比较重视,有很多好的做法。但这只是表明事后控制比较好,如果能够进行规范化管理,将事前和事中控制抓实抓好,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习惯性违章的发生。

  事前控制要注重日常监管与重点防范的结合。在日常监管中,注意使员工通过集体参与方案制订,养成事先谋划的习惯;通过各种检查,养成善于观察并发现问题的习惯;通过各种会议,养成运用集体智慧民主解决问题的习惯。同时让员工参与事故预想制订、修改和演练,培养员工重点防范意识。这两个方面有机结合,把习惯性违章消灭在萌芽状态。

  事中控制要注重责任监管与齐抓共管的结合。一是所有人员的自我监管。不管是领导者、组织者,还是一般员工,都要严于律已,按照各种标准、制度、规范、规程、法律、法规管好自己的行为。二是上级领导、机关的职责监管。包括直接和间接上级领导,上级业务部门、专门常态督查组织和临时组织的专项检查组在内,都应明确责任,经常下到基层调研,检查规范、标准执行情况,掌握监管效果,奖励或惩处有关人员,找出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及对策,提出下阶段监管的重点和方向。三是本级内部人员的齐抓共管。单位负责人、本级专(兼)职督查组织、当班负责人和安全员、一般工作人员和其他员工都应各负其责,形成四种监管方式,即:责任者与非责任者之间的监管,责任者与责任者之间的监管,作业者与督查者之间的监管,作业者与作业者之间的监管。

  对策三:合理运用激励手段

  方式:变单一性激励为全面性激励

  目前,反习惯性违章激励手段比较单一,采取的方式往往是“重惩处、轻奖励”,“重物质、轻精神”,“重形式和任务的完成,轻过程和效果的延伸”。要最大限度地发挥激励的作用,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在激励实施的指导上,既要予以物质奖励,使积极主动与习惯性违章行为作斗争的员工得到实惠;又要充分重视精神激励,满足员工在安全、生存、发展等需求基础上对精神的更高需求;还要运用“多次重复成习惯”的原理指导对违章与反违章行为的反复奖惩,使员工真正形成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什么正确、什么不正确的思维定式和行为表现。

  在激励机制的建立上,根据单位、专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反习惯性违章奖惩标准》,明确惩处奖励的行为、人员、范围、内容、标准、组织实施主体、申批权限等相关问题。

  在激励活动的开展上,认真开展“三无”活动,积极在不同的层面和范围内表彰先进,树立典型,通过各种丰富的形式和载体宣传先进人物和事迹。

  在违章行为的处罚上,不仅要保持过去对习惯性违章引发事故惩处的力度,还要加强对引发未遂事故的查处力度。

  在奖励经费的保障上,除将对习惯性违章惩处的罚款用于建立奖励基金外,还应投入一定数量的奖励经费,保证反习惯性违章员工的受益面和受益度。

  在奖励实施的把握上,对那些职责范围内员工反习惯性违章的一般行为少给奖励或不给奖励,但有突出表现的(如直接避免了事故发生)必须给予奖励;对那些超越责任范围而主动反习惯性违章的员工要次次给奖,若避免了事故或未遂应给予重奖。

  在奖惩时机的选择上,工作(作业)一线的组织领导者,在发现并确认反习惯性违章行为后,应当场宣布对违章员工的处罚和对反习惯性违章员工的奖励。之后立即上报有关部门或上级,以便在更高层次上发布,扩大奖惩激励的宣传、教育、影响、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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