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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筑业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四)
www.110.com 2010-07-19 13:40

五、关于加强建筑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建议:
  
  
  (一)应当建立和完善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若干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建设安全监督制度;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制度;4、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5、安全生产教育培育制度;6、安全生产检查制度;7、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整改、销案制度;8、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处理、结案制度;9、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10、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11、起重机械设备及大型安全设施检测合格、登记备案制度;12、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13、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4、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15、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16、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报监备案制度;17、施工企业安全评价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达标认定、评定制度;18、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及季度通报制度;19、安全技术管理制度;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2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22、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24、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25、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26、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2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28、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2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30、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档案评查制度;31、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二)应当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起码要求是应有和行业监管制度相对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还应有覆盖本企业主要工种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作业工法或指导书标准化作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施工技术设计、计划、方案审批制度,特殊专向方案的专家评审论证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大型设备设施安装验收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危害监测控制制度,企业及项目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等。并且要严格贯彻实施;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
  
  
  (三)应把握处理的若干关系:1、作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的功能、作用定位问题,主要应为:管理、监督、考评、奖惩2、如何看待同施工企业的关系,主要应该:监督、指导、服务、协调3、企业在法制环境、市场经济中自我觉醒自觉参与竞争的问题,主要应是:引导、鼓励、支持、执法4、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监督机构和企业安技系统的业务关系问题,主要应作:督促、指导、帮助、配合5、安全达标工作在目前形势(认识和社会氛围)、经济因素(费用无来源、欠款、压价)、人员素质(领导者、安监人员、一线民工)情况下如何把握: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无所事事;要争取做到:目标合理、责任分解、管理有序、技术先进、精品要精、有奖有罚,积极进取。6、相关方人员各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角色、作用如何发挥问题,主要应当:按法规要求、按规范标准,尽职、尽责、尽心、尽力。7、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职能交叉与业务配合问题,主要应为:主动协调、简化程序、依法行政、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应把握好的几个关键管理环节:1、抓好年度计划,合理分解目标,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2、抓好制度建设,完善法规体系,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管理;3、抓好对企业年度评价,把好安全许可、考核、发证及年审关,严格奖罚激励机制;4、抓好对项目过程安全评价,树好典型和精品工程,考核项目经理业绩;5、抓好多发性事故专项治理,落实安技措施方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6、抓好对总包企业安全监督,考核第一负责人,督促指导企业体系运转;7、抓好等级以上事故处理,严格按法规进行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五)应创新行业管理监督工作方法方式:
  
  
  1、搞好六个结合:(1)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相结合;(2)对企业安全行为监督与对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监督相结合;(3)突击性检查抽查与日常规范性巡查相结合;(4)专项治理活动与安全管理活动整体推进相结合;(5)典型引路与严格执法相结合;(6)安全生产达标与文明施工效果相结合。
  
  
  2、实行四个转变:(1)由监督现场为主转变为监督企业为主,现场为辅;(2)由监督工程实体安全状况转变为监督企业安全行为为主;(3)由计划经济的传统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转变;(4)由跟踪过程监督向事前预防、事后结果考核监督转变。
  
  (六)几项具体工作的建议:
  
  
  1、关于施工企业经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任职资格问题:应结合安全培训由省或省直辖市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收取资料费,不收培训费;证书设计为可进行分级管理、年审,有效期定为不超过六年为宜。
  
  
  2、关于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发证、持证上岗作业问题:按法规要求发证权在综合管理部门,但行业不组织很难办的好。建议由行业统一组织,使用全国统一教材,确保培训质量,由安全监督管理局考试发证,而年审由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法规要求进行。
  
  
  3、关于大型机械设备、设施检测登记制度建立问题:应由所有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施工单位自由选择。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一是抓现场督察报检检测,二是及时受理登记发备案登记标志,适当收费。
  
  
  4、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或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问题:建议仍按建设部15号令规定:应当通过或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为宜,以免重复检查。
  
  
  5、关于建筑工地为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事宜:应该说按国务院新颁布的《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执行是顺理成章的,但按《建筑法》和国务院393号令之规定,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仍应按项目投保高危作业意外伤害险,更具可操作性。如仍按行业组织投保应确定合理的浮动费率,而且要在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报监手续时告知,施工单位办理,进入工程成本。河南省该条例实施办法,也允许行业统筹,省级统筹以解决人员流动频繁问题,省厅应有所安排。
  
  6、关于施工现场噪音扰民问题:一是应按法规要求采取降噪技术措施或分时段施工;二是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能连续施工,施工单位公告周边居民,环保等执法单位应凭批准手续不再查处。
  
  
  7、关于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架等大型设施使用问题:应由省或市行业协会、安监机构发布考核评价推荐目录,要求采购使用单位在目录中自主选择,并提供技术指导和协调服务,以杜绝不合格产品进入辖区施工工地。
  
  
  8、关于施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问题:应按《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条例》要求,根据建筑业实际,总承包企业必须设置单独专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仍按原规定千分之五底线,但各级组织要有安全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现场按建设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规定,一万平方米以下设一人专职,一万至五万平方为二至三人,五万平方米以上按专业设置安全管理小组,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列入企业评价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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