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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www.110.com 2010-07-19 13:30

第一条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

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大中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

    3、露天矿吨煤2—3元。

    (二)小型煤矿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

    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

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

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

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

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八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

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

、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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