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2月23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35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合格者可以向海关申请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 报关员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参加报关员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当遵守考试应试规则。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考试),制定考试大纲、应试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五条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 考试实施
第六条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总署决定,可以进行调整。
第七条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和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规章,具体范围按照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确定。
第八条 考试采取全国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统一阅卷核分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第十一条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
考生本人应当在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报名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原件: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凭有效香港、澳门身份证件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考生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海关应当在现场确认时对准考证主证予以签注。
第十四条 通过现场确认的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考生凭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证、副证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公布。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然未按照规定填写、填涂试卷、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抄写试题或者本人答案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七条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电信工具或者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准许带入考场的考试工具书除外),或者在考试工具书中书写文字的;
(五)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六)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或者做特殊标记的;
(九)在规定的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考生违反考试应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论处: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考生答案雷同的。
本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由评卷专家组确定。
第十九条 处理考生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海关督考人员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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