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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幅画掉落的代价(公众责任险)
www.110.com 2010-07-15 09:33

   1994年4月3日下午,六岁的女孩随父母在上海某饭店一楼饮茶时,一幅罩壳为有机玻璃的画突然掉落,正好砸到小女孩的头部。事发后,该饭店立即采取措施,送小孩到医院就诊,当时小孩无异常反应,就回家了。第二天,小女孩再到医院就诊,医生结论为:头颅软组织挫伤;不排除轻度脑震荡。随后,又去多家医院复查,仍是相同的结论。


    保险公司4月18日接到报案后,确认属于公众责任险责任范围,迅速会同饭店负责人与女孩的父母就赔偿金额进行了协商。因受害方提出的要求过高(诊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生理损害费、精神赔偿等共计58656.2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5月30日,女孩的母亲以小女孩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区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无效后,1994年10月6日,法院作出判决:

 

    被告上海某饭店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88781.38元。


    鉴定费100元由被告上海某饭店承担。案件受理费4095.42元,原告负担709.32元,被告负担3386.10元。

    饭店不服一审判决,于1994年10月25日向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995年1月21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责任认定事实清楚,其他各项费用予以确认,对于女孩的母亲的基本工资中津贴被扣除4个月外,其余已发给本人,故该部分费用应在饭店赔款中剔除,综上,饭店应赔偿59768.11元。饭店愿意将赔偿费用增加至63000元,可予准许。并判决如下:1、撤消一审民事判决。2、饭店自愿赔偿小女孩63000元,可予准许。3、二审案件受理费8190.84元,由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一半,一审鉴定费100元,二审鉴定费143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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