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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规范价值、适用范围与效力研究(9)
www.110.com 2010-07-15 10:50


   
  [44] 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35页。 
   
  [45]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111页。 
   
  [46]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738-739页。 
   
  [47]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有权扣减相应的保险金,但这个问题与保险代位求偿权无关,于此不赘。 
   
  [48]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第722页。 
   
  [49] 保险人根据侵害债权制度的一般理论,第三人侵害债权以故意为构成要件之一,所谓故意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明知他人债权的存在,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债权而实施该行为。参见任自力:“论侵害债权”,载于《山东法学》1997年第4期,第14页。有学者认为,第三人须以侵害债权为目的方能构成“故意”,本文不采这种观点。 
   
  [50] 刘宗荣:《保险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246页。 
   
  [51] 参见邹海林:“保险代位权研究”,载于《民商法论丛》第6卷(1996年第2号),第248页;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33页。 
   
  [52] 参见施文森:“保险人对国家之代位求偿”,载于《法令月刊》第五十四卷第七期(2003年7月),第696-700页。 
   
  [53] 参见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32页。 
   
  [54] 江朝国:《保险法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97页。 
   
  [55] 邹海林:《保险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出版,第285页。 
   
  [56] 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137-1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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