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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重(3)
www.110.com 2010-07-15 10:50

三、受害人对保险公司具有一定程度的直接请求权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机动车方签订的,受害人并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所以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受害人只能向机动车方请求损害赔偿,不能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那就需要在很长的时间内,与机动车方讨价还价、打官司,难以得到补偿,假如机动车方作为被保险人,却不积极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受害人很可能陷入孤苦无救的境地。
    随着责任保险的发展,经营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保险业界逐渐不再将责任保险理解为完全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支出,而是将责任保险合同理解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主要考虑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所以,世界上一些国家的立法逐渐认可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保险赔偿金。
    事实上,受害人的权益如果难以及时、有效地得到保障和维护,也就谈不上什么权益了。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如果受害人不能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这样做,被保险人也没有积极催促公司办,受害人若因为耽误救治死亡了,那还有什么权益可言呢。
    所以我理解,这一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便于受害人及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障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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