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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保险法——代位求偿原则
www.110.com 2010-07-15 10:52

保险赔偿的有关原则之一。代位求偿是指保险公司在给付赔偿金之后,接受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具有的索取补偿的权利。通过向第三者索赔,保险公司便可抵消或缩小其支付赔偿金的损失。代位求偿适用于所有构成契约的险种,而不适用于。但有可能适用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契约,假如是第三人对保险事故负有责任的话。保险人代位权利的行使,必须以被保险人得到补偿为前提。一般认为,被保险人的这种补偿是指他的实际损失的全部补偿。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后,被保险人即丧失从第三人手中取得赔偿的权利。代位求偿的作用之一就是防止被保险人从他的损失中盈利。为保障保险人行使代位权,被保险人不能作任何不利于保险人的行为。如果契约中有相应条款的规定,则保险人可以在支付赔偿金前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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