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展望(2)
www.110.com 2010-07-15 10:09
权利救济制度是社会保险法实施的另一条保障线。国际劳工局在《展望21世纪:社会保险的发展》中明确指出:“人们对他受到任何社会保障机构的对待方式应有提出控诉的明确权利。假如此种控诉在社会保障机构本身范围内的控诉程序不能满意的话,应提交给一个独立的主管机构处理。”这充分说明,社会保险权利的救济,除了需要社会保障系统内部的行政救济外,还需要相应的司法机构。按照我国1994年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一部分,争议解决必须在劳动争议的框架内,依据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进行。2001年5月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改变了过去在劳动争议的框架内,依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具体规定,扩大了社会保险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渠道,是我国社会保险权利救济制度的重大发展。社会保险是涉及面广,与社会成员利益密切的制度安排,由此产生的争议带有特殊权益争议的性质,争议能否得到合理快速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维护。为了保障人们社会保险权的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社会保险法需要规定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程序,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审判方式,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审判机构,专门从事社会保险争议案件的审理,使公民的社会保险权在遭到侵害时获得及时、便捷、有力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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