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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2)
www.110.com 2010-07-29 16:10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持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土地权属登记文件,据实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按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征,企业按季缴纳,个人按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机关按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3月9日省政府公布的《江苏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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