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办商贸服务型和现有商贸服务型企业及加工型劳服企业,符合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再就业优惠证》、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费记录、工资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五份,向企业所在地社区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新办服务型企业或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和《现有服务型企业或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
2、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服务站),按照职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并盖章,报所在县(市)区劳动就业部门进行审核。
3、县(市)区劳动就业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经实地考查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就业部门认定。
4、市劳动就业部门根据上报资料,会同有关县(市)区劳动就业部门共同对申请免税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有关原始资料和凭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劳动就业部门核发
认定证明。
5、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申请免税的经济实体除提供上述资料外,另需持三类资产证明、产权多元化证明、辅业改制证明,到经济实体所在地县(市)区劳动就业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认定,填写《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申请认定表》,经企业主管部门盖章后,报县(市)区劳动就业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分别报市劳动就业部门和市经贸委进行认定。市劳动部门会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对申请认定企业联合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有关证明经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签署意见后,市劳动就业部门核发认定证明。
6、个体工商户凭《再就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免税手续。
7、免税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年检,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市劳动就业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鉴。对不符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减免税资格。
服务时限:从申报之日起15日内给予认定并发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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