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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奖遭遇“偶然所得税”陷阱
www.110.com 2010-07-30 17:39

  【事件回放】

  超市周年庆,每个来超市购物的消费者都可以参加抽奖。日前,在这家位于黑牛城道上的某大型超市,前来购物的张女士抽中了三等奖,奖品是价值30元的毛巾,但她却为了领奖而被迫缴纳了6元的个人所得税,并且没有得到任何相关凭证。一条毛巾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张女士想不明白,这税到底该不该交?超市这是在购物抽奖还是变相销售?

  【实地采访】

  在该超市的抽奖点,记者看到很多前来抽奖的顾客。据了解,为纪念超市周年庆,每个消费者都可持当日的购物小票进行抽奖,奖品小到台历、大到微波炉等家电。记者注意到,在抽奖卡的背面标注着该活动的注意事项,第4项写道:中奖者按税法缴纳20%个人所得税,限现金缴纳,本公司代为扣缴。

  当记者问及该个人所得税规定由谁制定时,一名工作人员表示,规定都是公司制定的,只要是三等奖以上,就要收取个人所得税。记者又辗转找到该超市售后服务部,并在售后服务部的帮助下找到一名自称是该超市会计的陈姓女士,据其称,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是根据税务局的要求制定的,而制定的标准完全符合税法中有关“偶然所得税”的条款。陈女士还表示,该活动是由总公司策划的,他们已经取得了河西区税务局的支持。但当记者追问“该活动有多少个奖项,按照奖项应该缴纳多少税金,为什么缴纳税金后没有任何凭据,由谁来对该活动进行监督”时,陈女士却作不出任何回答。

  【深入调查】

  随后,记者致电河西区地税局和国税局两个税务部门,但两个部门都称不知道该超市的这项活动。据地税局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偶然所得以所得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以20%计算。个人购买福利、体育彩票(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万元的,应全额征税。

  最后,该工作人员还表示,该超市的抽奖奖品为实物,应按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他同时表示,即便应该收取,也应该出具收取凭证,以便税务部门进行监督,该超市的做法是否规范,他们还需要进行调查。

  随后,记者又走访了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表示,该超市的做法确实让人质疑,他们不排除有变相销售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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