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2)
www.110.com 2010-07-30 17:39
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纳入库,并向地税主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以及地税主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发生1O日内,设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簿。
第十五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如违反本暂行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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