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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5)
www.110.com 2010-07-3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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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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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的议案,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

  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

  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

  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

  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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