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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的通知
www.110.com 2010-07-30 17:22

  地税各单位:

  针对目前我局税收执法检查中暴露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不够规范现象,根据省局、宜春市局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我市各行业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 件:

  附件:樟树市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表

  二00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

  樟树市个人所得税定率征收标准表

  序号 行业、项目 计税依据 附征率(定额)

  1 工业 销售收入额 1.25%

  2 商业 销售收入额 1%

  3 加工、修理、修配 营业收入额 1.5%

  4 建筑业 营业收入额 2.5%

  5 饮食业 营业收入额 3.3%

  6 交通运输业 营业收入额 2.5%

  7 娱乐业 营业收入额 5%

  8 房地产业 营业收入额 4%

  9 住宿业 营业收入额 3.3%

  10 美容美发 营业收入额 4%

  11 文化体育业 营业收入额 3.3%

  12 广告业 营业收入额 4%

  13 租赁业 营业收入额 3.3%

  14 经纪人 劳务收入额 4%

  15 其他服务业(照相、打字、复印) 营业收入额 3.3%

  16 私人诊所 营业收入额 4%

  17 律师 劳务收入额 5%

  18 其他 销售(营业)收入额 3%

  19 个体屠商 12元/头

  20 生猪收购、贩运 6元/头

  21 公用电话 30元/部.月

  22 酒店厨师 60元/人.月

  23 出租车驾驶员 300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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