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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非罪的区别
www.110.com 2010-07-31 13:12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出现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现象,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从主观上分析是否具有徇私舞弊的犯罪故意,又要从客观上分析税务人员的业 务素质;既要有力地打击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分子,又要有效地保护税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下面一些情形就应认真分清罪与非罪的区别。

  1、 税务机关定期定额导致少征税款。按照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征收方式有查帐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等。对定期定额征收主要会出现 其实际销售额或者营业额远远高于所定的定额而少征税款,对这类问题只要经过集体研究且所定定额没有明显低于同行业标准,对参加定额的税务人员都不能认定有 罪。

  2、批准减免税出现的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纳税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减免税,如提供国防工程或者军队系统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材料骗取免征营业 税;提供新办企业的材料骗取减免企业所得税;谎报残疾人人数得以福利企业而获取减免税等,这些材料可以是真实的,但却与客观事实不符,税务人员只能凭书面 的材料同意减免税的审批,对因此造成不征少征税款的税务人员,不宜追究其刑事责任。

  3、税务检查没有发现偷税造成少征税款。对纳税人进行检 查,要救税务人员具有谙熟的财务会计知识和税收,往往出现的问题是前面一些素质低些的税务人员检查时没有发现偷税行为,但之后素质较高的检查人员查出了巨 大偷税额,对这类因税务人业务素质原因造成少征税款的,不应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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