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税收罚款是否属于应纳税款的范围
首先应明确应征税款的概念。什么是应征税款呢?我们可以给应征税款做如下的定义,就是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出来的,应由纳税人向国家及时交纳的款项。具体来讲,就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种、税率应向纳税人征收的税款。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最主要的形式,是国家或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法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从性质上看,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所以说,应征税款是纳税主体应承担的缴纳义务。税收罚款与税款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税收罚款是属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是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政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之一。应该说,税收罚款是建立在纳税主体违法的基础之上,应征的税款是建立在纳税人生产经营基础之上的。税收是税法产生的根据,而罚款是行为人违法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此看来,税收罚款不能成为税收的组成部分,只能是税收管理的组成部分。所以,在计算应征税款中,不应包括税收罚款,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税款,不能包括税收罚款。
三、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行为的具体表现方式
“不征应征税款”,是指税务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应免征税款的纳税人豁免其应征税款或者放弃职守而不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行为。“少征应征税款”,是指税务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减少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行为。应当说明的是,不征或者少征税款的行为表现在税收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之中,如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缴纳、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减免税的申请办理以及税务检查之中。具体表现方式如下:
(一)“不征应征税款”的主要表现在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8、31、32条规定,对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擅自同意延期缴纳税款,或者延期缴纳税款超过法定的期限;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38、40条的规定,擅自决定免税;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应当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由此给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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