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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追缴欠税罪的犯罪特征(4)
www.110.com 2010-07-31 11:29

  6.共同犯罪的犯罪主体。我国现行刑法没有共同正犯的规定,而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据此,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不仅可以构成真正身份犯的教唆犯、从犯、胁从犯,而且如果在犯罪中起到重要作用可以构成主犯。在实践中,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是其他非纳税义务人与纳税人勾结或是唆使、协助纳税人实施逃避追缴欠税犯罪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是其他非纳税义务人也应以本罪的共犯论处,甚至可以成为本罪的主犯。

  (四)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观方面特征。本罪是目的犯,即犯罪目的是本罪成立的前提,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都不能构成本罪。具体而言,犯罪主体不但明知欠税事实,而且为达到逃避追缴欠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实行转移或是隐匿财产的行为,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成立。下列情况一般不认为具备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观故意:一是纳税人由于财力不支而欠税,又无法提供纳税担保,经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仍难以追缴欠缴税款的,不构成本罪;二是由于法律法规对不同的税种做出各异的详细规定,纳税人对纳税期限、征税对象、税率、税目等不了解或存在误解,过失造成欠税状态发生,而税务机关尚未依法采取措施知会行为人的,不构成本罪。

  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的侦查多遵循“从人到案”的工作模式,侦查的重点在于收集犯罪证据,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逃避追缴欠税案件中的证据不单要具有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的共同特性,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序列性,证据应组成一个完整的链条,反映出犯罪行为的过程;二是对偶性,证据要成双成对,相互照应,彼此印证;三是差异性,证据要反映出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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