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值税率一般为17%,称为基本税率;特定几种征税对象为13%,称作低税率;出口货物不征税称作零税产,而且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暂不赘述)。考察增值税征收的过程,我们会发现增值税征收有一种层层抵扣、环环相接的特性,像有一根链条将纳税人与国家利益紧密相关在一起。这根链条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征收增值税的核心环节。也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一种抵扣功能,即销项税抵进项税时,就是用销项税票与进项税票相对照。征税靠这张票来征,扣税也凭这张票来扣。显然,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具有一般发票的销售凭证作用外,还具有完税凭证作用。所以,不难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某种现钞价值。
涉税犯罪关注的恰恰是这种“现钞”价值。综观涉及增值税犯罪的四种罪名,或轻或重,都最终围绕或瞄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功能作文章。如果开具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根本不曾依率缴纳过税款,完全是虚填销售和销项税额,让购货方凭这张发票到税务机关抵扣税款,就等于从国库中侵吞税金。
同样,伪造专用发票、销售专用发票等犯罪都直接与最终虚开相衔接。交易双方获取非法利益,最终体现在国家税收的流失上。
涉及增值税犯罪的机理全在于一张小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骗取出口退税与抵扣同理,按照国家政策,在产品出口时,国家要相应退还原在国内缴纳的增值税,而犯罪分子运用虚开抵扣,即使是国内的惊天大案也皆缘于此。
二、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发票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笔者简要剖析这种典型增值税犯罪的四个要件:
第一、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制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一般纳税人才能购买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税务机关输办理认定手续的,才能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和统领增值税发票……。并且《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票人填写发票时,必须真实无误地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具体内容,不得弄虚作假……。总之,我国的发票管理制度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的重要手段。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骗取、抵扣的行为侵犯国家税收征管、发票管理制度。
第二、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这种虚开,根据《刑法》,根据《刑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主要有四种:(一)是为他人虚开,通常称之为“代开”表现是行为人在他人有商品交易的情况下,用自己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为他人代开。(二)是为自己虚开。这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只有部分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在自行虚开发票时,虚构商品交易内容提要或虚增商品交易的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三)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通常有三种情况:1、行为人为自己骗取出口退税或者非法抵扣税款,让发票领购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2、行为人为非法收购、倒卖发票从中牟利,或者为他人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提供非法凭证,而让发票领购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3、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只有部分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让发票领购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四)介绍他人虚开。1、行为人介绍开票人与受票人双方接洽,自己充当中介而获取非法利益;2、行为人指使开票人将发票开给指定的人,自己从中谋利。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充分撮合需要专用发票人与能够提供的人,双方成交,从中穿针引线的中间人[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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