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现行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3)
www.110.com 2010-07-30 15:21
(2)对于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按次计征。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次月7日内将应纳税款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若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清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0、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1、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2、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3、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4、契税。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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