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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
www.110.com 2010-07-30 16:22

  六、医院占地,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集体单位的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疗所用地。疗养院不在免税之列。

  七、敬老院、幼儿园建房用地。

  八、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九,水库移民、灾民(因灾毁坏房屋重建者)建房占用的耕地。

  十、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内的,应补交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只限于其直系亲属)、革命残废军人(只限于本人)、鳏寡孤独及贫困山区、革命老根据地尚未脱贫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减税或免税,但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在发出批准文件之前,先通知财政机关填发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接到纳税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日期和税额缴纳税款。土地管理部门凭财政机关的纳税收据或免税凭证,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正式发放批准征(占)用文件,划拨土地。

  第九条 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占用耕地以及农民建房超过规定的占地标准的,除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须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予以加征五至十倍的处罚。

  第十条 纳税人无故拖延纳税或抗税不交者,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在银行开户的,财政机关有权通知银行扣交其应纳税款。

  第十一条 经核实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土地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应按其计征农业税的常年产量和税额予以核减,核减数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财政部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

  第十二条 耕地占用税所征税款留地方部分,百分之二十上交省财政,百分之十上交地、市财政,百分之七十留县财政,专项用于开垦土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山西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标准税额分类表

  类 │每■标 │ ┃

  ┃ 别 │准税额 │ 县 名 ┃

  ┃ │(元) │ ┃

  ┠──┼────┼───────────────────┨

  ┃ 一 │5.5 │太原市南郊区、北郊区,大同市南郊区,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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