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收种类 > 农业税 >
农业税起征点
www.110.com 2010-07-30 16:25

  对农民人均口粮和收入规定免征农业税的数额标准。从1979年开始,农业税征收实行起征点办法。起征点的口粮标准是:以生产队为单位,水稻地区400斤,杂粮地区300斤,兼种水稻和杂粮的地区,适当低于水稻地区而高于杂粮地区。经济作物地区在计算起征点时,可参照当地平均人均分配收入水平(原则上相当于口粮标准的金额)核定。在起征点以上的生产队,因缴纳农业税而使口粮水平下降到起征点以下的,可酌情给予减征照顾。

  实行起征点办法,对帮助农民休养生息,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原来一些低产贫困地区享受免税照顾的社队,绝大部分农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再对一家一户的口粮及收入水平核定起征点,在实际执行中比较困难。因此,农业税起征点办法于1983年停止实施。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