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农业产品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普通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农产品收购发票领购的审批,并对其开具、使用、保管、抵扣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企业和单位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种类。农产品收购发票分为有抵扣联发票(四联)和无抵扣联发票(三联)两类。小规模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或外贸出口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免税农业产品直接出口的,只能领购三联式农产品收购发票;四联式农产品收购发票仅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上述出口企业除外)。
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申请。三联式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领购与发售,按主管税务机关普通发票的领购、发售程序和规定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四联式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以下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企业法人、购票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一份;
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指商业批发企业及商业批发兼零售但以批发为主的企业,不包含商业零售企业)从事农业产品经营的,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对企业初次领购农产品发票时,尚未取得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领购簿》的,主管税务机关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有关税务行政许可事宜。
四联式农产品收购发票申请的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对纳税人提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对资料齐全的,应予受理后并将有关申请资料转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对资料不齐全或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要求纳税人补正资料后再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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