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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武汉城中村改造模式对比(2)
www.110.com 2010-07-05 09:26

  武汉“城中村”改造最大特点在于土地出让实行彻底的市场化道路,全部土地以项目捆绑、挂牌底价方式出让。按照“城中村”综合改造政策规定,开发用地与还建用地捆绑成项目后,采取公开供地,其挂牌底价为安置房建设成本和本宗地价之和的1.15倍。其中多出的15%,一方面是让有开发资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争取自行改造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有效保护村集体经济的利益和落实改造资金,另一方面是给前期进入的开发商以适当补偿。即使先期进入的开发商在土地挂牌后最终没能拍到这个地块,也可以获得15%的补偿,同时村集体仍可获得还建安置房的建设资金以及村集体土地的补偿金。

  在基础设施配套资金方面,土地出让金、增值收益的60%划转给“城中村”所在的区财政专户储存,专用于“城中村”综合改造中的基础设施建设,例如道路、排水、绿化、供水、燃气、供电、电信、邮政等;40%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真正实现“专款专用”。

  按照武汉市“城中村”改造办法,村民身份变为市民之后,将全部进入社保范畴。政策规定,允许村民上溯10年补缴养老金。按以村民平均年龄55岁,武汉市民平均寿命76岁计算,村民只需再交5年保费,政府就将承担他今后20年的生活保障。此外,武汉市还规定,“城中村”村民转居民后,在两年内还享受农村计划生育二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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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市长许宗衡:“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一项非常艰巨、复杂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中,要着重正确处理五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城中村”(旧村)改造与推进城市化的关系。“城中村”(旧村)改造必须统一纳入城市化总体框架,与深入推进城市化进程紧密结合起来,与城市化转地和非农建设用地划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二是要处理好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关系。政府要通过制定政策、编制规划及计划,对改造进行宏观引导和调控。具体的项目操作则要交给市场,由改造单位按市场规则来进行运作。三是要处理好违法建筑清查与“城中村”(旧村)改造的关系。要继续保持对违法抢建行为的高压态势,毫不松懈,坚决制止产生新的违法建筑。四是要处理好市与区的分工关系。要按照“市决策、区执行,市监管、区主管,市指导、区实施”的原则,充分调动各区积极性。五是要处理好依法行政与提高办事效率的关系。要专门研究“城中村”(旧村)改造工作规则和办事程序,建立一个责权明确、公开透明、运转高效的办事流程,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广州市政协常委龙莆尧:“城中村”这种特殊建筑群体的形成,是农民追求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最大化的结果。村民出租屋经济收益的保值乃至可预期的增值成为“城中村”改造的逻辑起点。“事先假定”村集体和村民为投资主体和不允许开发商介入的前提下,“城中村”物质空间的改造失去了动力和利益刺激主体,开发商的介入成为必然。作为改造主体的开发商和被改造主体的村集体及村民均应当是受益主体,政府则作为“城中村”改造“公平、和平和效率”的维护者、监管者和仲裁者。改造的核心是在政府兼顾村民利益和开发商效率的基础上,“政府—村民—开发商”参与协商并制定“城中村”改造规划,由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执行,并规范和监管村民及开发商的行为。根据“城中村”周边城市功能类型进行个性化规划设计,既保留出租屋、壮大集体经济,又兼顾开发商收益。“城中村”功能更新以出租屋的保留为前提,保证村民收益,并满足外来劳工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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