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刑法学视野中的强制拆迁
一个被人成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案例,刚刚进入公诉阶段,便走进了公众的视野。这个案件之所以被关注,很大的意义上是因为它把拆迁和犯罪联系在一起,我想,同时也是因为人民群众的期待,当然,或许还有别的原因。
新京报对此案进行了题为《对野蛮拆迁追究刑责彰显法律威严》的报道。2008年“6月20日,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强拆案,两名拆迁人员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审。他们在尚未与对方签署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就以“钉子户”为由强行拆除对方的楼房。据悉,这是武汉市首次对野蛮强拆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野蛮拆迁者在趋利心态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物权法》有关“私人合法财产不受侵害”的规定,依照新《刑法》相关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严惩。他们此次被送上法庭,即将受到应有的制裁,自然大快人心。新《刑法》早在1997年就已生效,但因野蛮拆迁而“吃官司”的案例在全国都几近于无。
究其原因,主要是以往这类纠纷大多以民事索赔方式处理,野蛮拆迁方常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幌子,不但令有关方面在处理时顾虑重重,甚至让受害人也慑于对方的气势,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护正当权益,这种现象恰恰给了野蛮拆迁者以鼓励。野蛮拆迁一旦得逞,即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而此前对这类行为很少诉诸刑律,又让其有恃无恐,认为风险不大,值得去冒险。对野蛮拆迁等侵害民众财产和正当居住权的行为,运用业已存在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者加以严惩,使一切敢于罔顾法律、顶风作案者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体会到触犯法律所必然付出的重大代价,才能真正体现依法治国的原则,才能令动此邪念者知道畏法,才能从制度和法律层面,真正有效地遏制野蛮拆迁的蔓延。在一个文明、法制化的现代社会里,依法庭审野蛮拆迁者不应该成为新闻,相反,野蛮拆迁本身才应该是很少听到、令人惊讶的新闻。期待武汉市对野蛮强拆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能成为一个引导全国的风向标。(刊于 6月22日《新京报》)”
任何一种侵害个人财产的犯罪都应得到制裁,野蛮拆迁毁坏财物广受关注说明拆迁领域因为拆迁违法违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少之又少。非法拆迁经常出现政府的参与甚至主导,在这种情况下,非法野蛮拆迁被赋予强权下的形式上的合法性,参与实施非法野蛮强拆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几率就大大降低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故意破坏财物罪,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而非法野蛮拆迁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又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从而非法野蛮拆迁也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促进拆迁文明,向非法拆迁和野蛮拆迁说“不”应当加大通过追究刑事责任处罚不法分子的力度。
强制拆迁的适用空间应该逐渐缩小,直至仅限于在至关重要的公共利益领域甚至消失。即使在这样的公共领域,也要保障强制拆迁对公民个人私权利的伤害降低到最小程度。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早日建成。
- 上一篇: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问题探讨
- 下一篇:强制拆迁 居民不堪压力而搬走
相关文章
- ·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复议案
- ·补偿不到位一律不得强制拆迁
- ·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行政强制执行若干规定
- ·国务院出台相关文件 补偿没有到位不得强制拆迁
- ·南通市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办法
- ·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
- ·泰州市市区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暂行规定
-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
- ·河南滑县一乡政府自行强制拆迁属越权被判违法
- ·国务院:补偿不到位不得强制拆迁
- ·强制拆迁的意义远在"拆"之上
- ·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强制拆迁的死结在哪里
- ·“强制拆迁”早该强力制止
- ·强制拆迁应从行政转向司法
- ·承租人拒不搬出,可强制拆迁
- ·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 ·法律角度看强制拆迁
-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异同
-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与公证
- ·行政强制拆迁执行应遵守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