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担保法 > 担保动态 >
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准入制
www.110.com 2010-07-13 15:50

  摘要:“今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将被视为准金融机构来管理,其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等都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和整顿。 ”7月4日,安徽省政府金融办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省政府新出台的《安徽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审批准入制,设立门槛为人民币500万元,且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贷款担保等业务关系,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现在大多数担保公司均是此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近年来,这类担保公司为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实行“审批准入制”,即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其注册资本由发起人或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最低限额为500万元。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诉讼保全担保、信用证担保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等,也可以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但是,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办法》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以及按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