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的保全概念和种类
(一)债的保全概念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二)债的保全种类
1.代位权
代位权的含义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代位权的效力表现在: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2)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撤销权
撤销权的形成必须符合的条件是:
(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
(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2)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所收利益,并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权。
二、债的担保基本原理
(一)债的担保概念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债的担保的概念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
(1)债的担保是保障特定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法律制度。
(2)债的担保是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
(3)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
(二)债的担保的形式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证债的履行的担保方式。
2.物的担保
我国《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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