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电子商务法 > 电子合同 > 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 >
电子合同效力问题之探讨(2)
www.110.com 2010-07-19 16:23

  三、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

  (一)、电子证据与电子合同

  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 被储存于计算

  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

  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

  由于电子商务中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合同和单证都是采用

  电子形式的,因此,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载体,在诉讼中,已不仅仅是合同形式,同时也是具有证据意义的权利

  义务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 条规定: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

  式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当然,电子证据虽然应当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但我国诉讼法目前对其法律效力并未明确规定,没有将其单列出来作为

  证据的一种,但因其属于计算机储存的能证明事实数据和资料,对照《民

  诉法》第63条的规定,可将其归入“视听资料”类,且《民诉法》也规

  定在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时,可提交复制品或副本。而新《合同法》也已

  规定了电子合同可以作为书面合同的形式,因此,我国法律在证据采纳

  方面的规定不构成将电子证据采纳为证据的障碍,只需在今后的立法或

  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即可。

  (二)、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

  我国《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

  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

  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 同

  时,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 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或环境和技

  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

  按照法理学的理论,只有直接证据才能直接单独地证明案件主要事

  实,而间接证据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在一起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因此,审查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和如何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认定

  案件事实将是最主要的工作。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审查电子证据的来源。包括形成时间、地点、制作过程等。

  2、审查电子证据的收集是否合法。

  3、审查电子证据与事实的联系。只有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或逻辑上

  是相关的事实才能被认为是证据。

  4、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伪造、篡改等。

  5、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如与其他证据相一致,共同指向

  同一事实,就可认定其效力,作为定案根据,反之则不能。

  由于我国上目前尚无规定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传输的电子文件储存记

  录或转存的制度,造成了一旦发生争议, 将无第三方可出具有中立性的

  证据。对此,部分地方法规已有了相应规定,如《广东省对外贸易实施

  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就规定,电子数据服务中心应有收到报文和被

  提取报文的回应和记录。电子报文的存贮期最短不得少于5年。 进行电

  子数据交换的协议双方发生争议时,以该中心提供的信息为准。

  四、认定效力需注意的问题:

  1、在实践中,双方均予认可的电子证据, 其打印件应当作为证

  据认定。因为当事人的承认性陈述本身就可以作为证据认定,而这种承

  认性陈述又可被电子证据的内容所印证,所以,应当认定。

  2、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 除

  对方认可,否则无论对方是否有能力提出反证,该打印稿均不可作为定

  案根据,因为根本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这时不能以对方举不出反证

  而确认该证据有效。

  3、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 应认

  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因为电子签名就是代表各人身份的电

  子标记,如私人印章一般,自己应当有保管义务,即使为他人盗用,也

  应对善意相对人承担责任;但如未用电子签名,在目前网络立法尚不完

  备的情况下,则较难处理,但笔者认为,对于轻信未采用电子签名的合

  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审查不严责任。

  4、由于电子系统的专业技术性太强, 如使用公用资源的非注册

  用户或电脑“黑客”的侵袭就应另当别论。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将

  十分重要。目前,只能向网络服务提供商作调查和证据保全,查明对电

  子证据有无删改,再确定收发件网址与时间等。必要的情况下,应当引

  入专家评定制度,即由专门机构和专家对技术上的问题进行认证鉴定,

  以保证最大限度的公正合理性。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