⑷点击Internet Explorer(“IE”),使用IE工具条上“上网助手”(原“雅虎助手”)中的“IE修复专家”,查看其中的“功能简介”、“一键修复”、“高级修复”、“导出扫描报告”的状态。
⑸点击“本地磁盘(C:)-Program Files - Yahoo! – Assistant - Assist”,证明“上网助手”在正常情况下,应包括“yasfsks.dll”文件。
⑹查看注册表文件,显示在安装“上网助手”后,注册表中存在“yasfsks.dll”文件。
⑺点击“IE-工具-Internet选项”,查看弹出对话框中的“高级”项,显示“启动第三方浏览器扩展”。
⑻自被告网站下载“AhnLab ASP Agent/Spyzero”软件,安装该软件后对计算机进行扫描并按照默认选项点击“治疗”。
⑼点击“本地磁盘(C:)-Program Files - Yahoo! – Assistant-Assist”,显示运行“AhnLab ASP Agent/Spyzero”软件之前存在的“yasfsks.dll”文件无法找到。
⑽点击IE,使用IE工具条上“上网助手”中的“IE修复专家”,显示无法使用。
⑾重新启动计算机后,点击“本地磁盘(C:)-Program Files-Yahoo!-Assistant-Assist”,显示“yasfsks.dll”文件仍无法找到。
⑿点击IE,使用IE工具条上“上网助手”中的“IE修复专家”,显示仍无法使用。
国风公司又分别于2005年12月21日、2006年6月5日申请同一公证处进行了两次内容与前一公证内容相似的公证,公证费共计6000元。
上述事实,有国风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收据,安博士公司提交的判决书、软件登记证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是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基本保证,企业法人在市场竞争中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采用诋毁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手段谋取市场竞争优势;安博士公司在其网站上设置“间谍软件免费检查”服务,但却未明确证明所检查的上网助手软件的“间谍”行为,如窃取用户商业秘密等,此服务有损于国风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应属侵权;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该公司辨称否认侵权,与事实不符,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该公司又辨称否认国风公司的上网助手软件的权利人身份,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国风公司要求安博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等,证据不足,对此本院将依安博士公司的侵权程度依法确定安博士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不再全部支持国风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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