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二中民初字第07880号
原告上海策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汇区祝桥镇振兴路81号105室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建新,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南小街51号。
法定代表人吴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庆学,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策文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策文公司)与被告北京华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文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策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建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策文公司起诉称:原告曾于2004年9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郭保华、郑州大学出版社及本案被告侵犯原告的著作权。该案经两审审理认定《字经》的著作财产权由原告所有,《中华字经》是侵犯《字经》著作权的作品,并判决郭保华和郑州大学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同时,因原告无充分证据对被告华文公司的侵权行为未予认定。2006年3月,原告调查发现被告于2005年7月销售给新疆凯文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文公司)《中华字经》精装教材1200套以及学习机和阅读教材等材料,销售款161 274元,按照78%的利润率计算,其非法所得为 & nbsp125 794元。原告认为被告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25 794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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