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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重庆市创伤中医院名为集体实为私营医院资产(3)
www.110.com 2010-07-24 10:57



    重庆市创伤中医院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7村63号房屋一幢及室内医疗设备、物资等资产计1058670元属吴玉华个人所有;驳回原告肖淑贞、瞿友才、周玉莲对第三人重庆市中医管理局因吴玉华死亡后,不应为该院继续开业,批复暂定颜志明为该院代理院长及启用查封的药品、物资等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被告重庆市创伤中医院不服,以该院财产应属集体财产,不属吴玉华个人所有的财产的理由提起上诉,请求明确重庆市创伤中医院的产权。

    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重庆市创伤中医院从形式上系集体所有性质,但实为吴玉华个人所有,该院的全部资产为1058670元。经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995年3月16日自愿达成协议:

    由重庆市创伤中医院给付肖淑贞、瞿友才、周玉莲80万元;由重庆市创伤中医院承担吴玉华生前的全部债务,享有全部债权。该中医院其余财产归重庆市创伤中医院所有。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评析」

    本案原、被告双方对重庆市创伤中医院100多万元财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发生争议,主要涉及到对该医院的所有制性质的认定。该医院开业执照上性质登记为集体性质,是否名符其实;如名不符实,是否应认定为个体私营性质?对此,我们认为,应当从初始资金投入、实际经营管理、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特征来界定。

    一、该院初始资金的投入。吴玉华于1987年4月经卫生部门考核领取个体行医证后,即个人投资修建房屋,开办个体诊所,个人经济收入增加。1988年2月,吴玉华以个人的名义申请批准建立了民间“重庆武医合璧创伤气功研究所”。为了方便患者治病,1988年7月,吴玉华向九龙坡区申请用地新修研究所,后经批准并无偿划拨位于该区谢家湾文化7村处1点3亩土地给其修建房屋。吴玉华为了解决建房资金,向重庆化玻公司借款40万元。1990年6月,吴又以研究所之名,以新建楼房作抵押向重庆市农业银行贷款50万元,加上卖掉原诊所私房款还清借款,后吴玉华又还清银行贷款。研究所大楼从形式上是贷款修建的,但实际上吴玉华是贷款人,并承担贷款的风险责任,应视为其个人投入。1990年11月,吴玉华申请批准成立“重庆武医合璧创伤中医院”,后更名为“重庆市创伤中医院”。在此之前和之后,其主管部门、其他单位和个人均无资金的投入,只是社会各界资助了少量的医疗设施。审理中,被告亦未提出有集体资金和其他资金投入的证据。因此,建立重庆市创伤中医院的资金是由吴玉华个人投入,其资产应由其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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