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重庆市创伤中医院名为集体实为私营医院资产
www.110.com 2010-07-24 10:57
「案情」
原告:肖淑贞,女,79岁,住重庆市渝中区花街子82号3楼1户。
原告:瞿友才,男,69岁,住重庆市渝中区水巷子161号16户。
原告:周玉莲,女,68岁,系瞿友才之妻,住同上。
被告:重庆市创伤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7村63号。
第三人:重庆市中医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0号。
肖淑贞之子,瞿友才、周玉莲之婿吴玉华于1987年4月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局审查考核取得个体行医证后,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蚂蝗梁处利用其私房开设个体气功骨伤诊所。1988年2月,吴玉华以个人的名义向市科技委申请建立民间重庆武医合璧创伤气功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同年3月16日经批准成立,地址同上。其资金投入、人员聘用及管理等均由吴玉华个人负责。1988年7月,吴玉华以研究所的名义向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委申请科技用地修建研究所,经该区规划办公室和市规划局批准,并由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将位于该区谢家湾文化7村处的一块面积1。3亩土地无偿划拨给该所修建房屋。吴玉华为了解决建房资金,于同年8月向重庆化玻公司借款40万元。1989年新建楼房一幢,面积为2042。7平方米。吴以18200余元卖掉原蚂蝗梁处私房,研究所迁至新建楼房即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7村63号。
1989年6月,吴玉华又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创办重庆峨嵋武术气功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不久经批准成立。中心与研究所均由吴玉华负责管理,个人投资,自负盈亏,个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期间,社会各界资助了研究所少量的医疗设备。1990年6月,吴玉华以研究所之名,以新建的楼房作抵押向重庆市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贷款50万元,其中40万元还清借款,尚欠利息86879元。1990年9月,吴玉华再次以研究所和中心的名义,向重庆市中医管理局申请成立重庆武医合璧创伤中医院(以下简称合璧中医院),同年11月经批准成立,但在开业执照的有关栏目内注明性质为集体,院长吴玉华。该院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均未经过劳动管理或上级管理部门调派,由吴玉华自己聘请,对所聘人员未实行劳动保险及医疗保健、退休等待遇。合璧中医院成立时亦无其他资金投入,全由吴玉华个人负责。1993年2月,合璧中医院更名为重庆创伤中医院。
原告:肖淑贞,女,79岁,住重庆市渝中区花街子82号3楼1户。
原告:瞿友才,男,69岁,住重庆市渝中区水巷子161号16户。
原告:周玉莲,女,68岁,系瞿友才之妻,住同上。
被告:重庆市创伤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7村63号。
第三人:重庆市中医管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桥北村270号。
肖淑贞之子,瞿友才、周玉莲之婿吴玉华于1987年4月经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局审查考核取得个体行医证后,在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蚂蝗梁处利用其私房开设个体气功骨伤诊所。1988年2月,吴玉华以个人的名义向市科技委申请建立民间重庆武医合璧创伤气功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同年3月16日经批准成立,地址同上。其资金投入、人员聘用及管理等均由吴玉华个人负责。1988年7月,吴玉华以研究所的名义向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委申请科技用地修建研究所,经该区规划办公室和市规划局批准,并由九龙坡区征地办公室将位于该区谢家湾文化7村处的一块面积1。3亩土地无偿划拨给该所修建房屋。吴玉华为了解决建房资金,于同年8月向重庆化玻公司借款40万元。1989年新建楼房一幢,面积为2042。7平方米。吴以18200余元卖掉原蚂蝗梁处私房,研究所迁至新建楼房即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7村63号。
1989年6月,吴玉华又向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创办重庆峨嵋武术气功国际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不久经批准成立。中心与研究所均由吴玉华负责管理,个人投资,自负盈亏,个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期间,社会各界资助了研究所少量的医疗设备。1990年6月,吴玉华以研究所之名,以新建的楼房作抵押向重庆市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贷款50万元,其中40万元还清借款,尚欠利息86879元。1990年9月,吴玉华再次以研究所和中心的名义,向重庆市中医管理局申请成立重庆武医合璧创伤中医院(以下简称合璧中医院),同年11月经批准成立,但在开业执照的有关栏目内注明性质为集体,院长吴玉华。该院的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均未经过劳动管理或上级管理部门调派,由吴玉华自己聘请,对所聘人员未实行劳动保险及医疗保健、退休等待遇。合璧中医院成立时亦无其他资金投入,全由吴玉华个人负责。1993年2月,合璧中医院更名为重庆创伤中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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