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案例 > 经济法案例 > 合伙企业法案例 >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案件(3)
www.110.com 2010-07-24 10:58

  本案引发的思考

  此案的审理引起了一些理论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行为除为自身利益的民事行为,一般均为行政行为,且行政行为应在法律规范授权的情况下作出方为合法,否则将被依法予以撤销。另一种观点也是笔者的观点认为,上述认识在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的一般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应该看到在实践中,行政管理的模式有异,因而法律对管理体制的设定及管理主体的授权亦有所不同。因此,在行政审判中,除运用一般行政法理论外,还应注意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特点,依其特定的法律规范认识、审查和判断特定行政管理领域的模式、行政主体的资格、权限范围、行为的性质及合法性等。以本案为例,我国有关国有资产法律规范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界定设定了特定的管理模式,即管理主体及权力的单一性。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程序方面规定了“三步走”的运作模式。从这个程序模式中,我们看到,国有资产界定的权力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时程序中又设定并赋予企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资产实施“自我界定”的权利,这即阐明了国有资产界定权力的单一、独有性,又考虑了界定工作的复杂性,便于实际操作。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目前仍存在企业等上级主管部门属于行政部门的现象,但审判中不能被这种现象所迷惑,特别是在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案件中,不能将属性为行政机关的主管部门的“自我界定”视为行政行为而予以撤销,这样将使国有资产界定因程序的“断节”而陷入无法操作的境地,破坏了国有资产界定的程序规定。在此,笔者认为,今后在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政案件的立案中,应首先审查被告的主体资格,凡被诉主体不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诉讼,一律不予受理,以此支持和维护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体制的正常运行。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