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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诉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无(2)
www.110.com 2010-07-24 10:29

  菲达电器厂仍持有上述总统轮船公司所签发的两套正本提单。该两套提单背面首要条款规定:货物的收受、保管、运输和交付受本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条款调整,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或1924年海牙规则。

  菲达电器厂于1994年8月15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认为:长城公司及菲利公司为菲达电器厂向总统轮船公司托运的两个集装箱的货物,价值分别为96,448.45美元和66,480.35美元。货物运抵新加坡后,总统轮船公司在提货人没有出示任何凭证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他人,违反了运输合同承运人的有关义务或保证,侵害了菲达电器厂作为上述货物所有人的利益。请求法院判令总统轮船公司赔偿无提单放货造成其经济损失共162,928.80美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总统轮船公司答辩认为:记名提单仅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总统轮船公司签发的两套提单均为记名提单,提单首要条款约定适用美国法。根据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和波默兰法案,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不凭正本提单提货。总统轮船公司已将货物交给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艺明公司, 并取得其担保函,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不应承担无正本提单放货的责任。美国律师行对本案争议出具的意见书,证实了总统轮船将货物交给正式表明身份和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是适当的。另外,货物在新加坡交付,依据新加坡1993年11月12日生效的提单法案,记名提单也是不可转让的。新加坡律师行对本案争议所出具意见书,也认为只要收货人身份得到充分证实承运人即应交付货物,而毋需提交正本记名提单作为交换。同时,菲达电器厂与艺明公司就该提单项下货物的买卖合同纠纷已在新加坡法院进行诉讼。请求法院驳回菲达电器厂的诉讼请求,或者中止诉讼,或者追加艺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两第三人述称:第三人所托运的货物属于菲达电器厂所有。第三人受菲达电器厂的委托,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托运及结汇手续。总统轮船公司在没有收回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他人,侵害了菲达电器厂的货物所有权。第三人支持菲达电器厂的合法请求。

  [审判]

  海事法院认为:

  本案所涉提单首要条款约定,因本提单而产生的争议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或1924 年海牙规则。该约定没有违反中国法律, 应确认其效力。但是,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和1924年海牙规则均没有对承运人能否不凭正本提单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作出明确规定。新加坡提单法案生效于1993年11月12日,对本案纠纷不具溯及力。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有关国际航运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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