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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储蓄存款纠纷案的思考
www.110.com 2010-07-24 11:07

    甲已年满十六周岁,在银行实名存款10000元。一日,存单和户口簿被盗。甲到银行挂失时,银行告知其存款已被取出。甲遂将银行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

    对该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十六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甲未履行妥善保管其存单和户口簿的义务,存在过错。银行对取款人所持的户口簿进行了审查,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因此应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是:现在多数户口簿没有粘贴照片,本案中也是这样。虽然户口簿可以作为存款实名制的有效证件,但应审查该证件是否存在瑕疵。有瑕疵的证件不能作为有效证件。银行未对证件的瑕疵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致甲的存款被冒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下称《身份证条例》)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下称《实名制规定》),应判决银行赔偿甲的损失。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正确认定对于居住在境内、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存取款时合法的身份证件是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还是居民户口簿。第二种意见和第三种意见虽然结果一样,但和第一种意见一样,思路是不正确的。

    第一、《身份证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这一规定说明涉及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关系,首先受《身份证条例》的调整,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是居民身份证。 《实名制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其实名证件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第二项规定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其实名证件为户口簿。第三、四、五项分别规定了军人、武装警察、港澳居民和外国公民的实名证件。据此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在存取款时,实名证件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根据《身份证条例》第十九条的授权,公安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十二项、第十六项、第十八项规定,公民在办理个人信贷业务、提取汇款、邮件或其他事项,需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实施细则》颁布和修订时,《实名制规定》尚未颁布。因此未规定提取存款需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但比照第二十条、第十二、十六、十八项的规定,在提取存款需证明身份时,首先应出示的是居民身份证。  以上说明,本案中银行应尽的注意义务是审核取款人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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