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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的存款被母亲冒领银行是否承担责任
www.110.com 2010-07-24 11:08

    案情??2000年7月31日,原告杨某的父亲杨某某在被告处以原告的名义存入定期存款人民币60万元,年利率为2.25%,期限为一年,2001年7月31日到期。杨某某在存款凭证备注栏处留存了密码,约定凭密码支取。被告即向杨某某出具了存单。2001年1月11日,杨某某的妻子即原告的母亲蔡某持原告的户口簿、存单和其个人身份证,在没有提供密码,也没有办理密码挂失的情况下,通过支取、转存、再支取方式从被告处将上述款项全部支走。存款到期后,杨某某因找不到存单便到被告处询问,才得知存款早已被其妻蔡某提走。杨某某便向蔡某索要,因蔡某将所取款项全部借与他人未能收回。杨某某遂于2003年7月21日与蔡某离婚(原告由杨某某抚养)。离婚后,蔡某便下落不明。后杨某某与被告交涉,未果,遂以原告名义将被告诉至法院。诉讼中,杨某某称蔡某不知道该存单密码。

    ?熒笈肖犚簧笈芯鋈衔?,被告在为蔡某办理支取款手续时,未要求蔡某提供密码,其行为存在过错,对造成储户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存款本金损失60万元及利息3.4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称:蔡某取款时,杨某某与蔡某仍是夫妻关系,杨某某不能证明该笔存款是其个人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该笔存款应认定为是杨某某与蔡某以原告的名义存入被告处的夫妻共同财产。蔡某将存款取出时,杨某某、蔡某夫妻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形成的存款关系即已合法终结。至于存款取回后怎么处分是杨某某、蔡某夫妻的事,跟被告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被告还诉称,本案处理结果与蔡某有直接关系,法院应依职权追加蔡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煼制绀牨景冈诙?审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在蔡某未提供密码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支取款手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这一点意见一致。但对被告对60万元存款本金及利息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违约责任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责任,旨在弥补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案原告能否获得赔偿,要看被告的违约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蔡某在支取该笔存款时,还未与杨某某离婚,作为原告的法定监护人,蔡某依法享有对该笔存款的支配权和处理权。因此,尽管被告在为蔡某办理支取款手续时存在违规行为,但并未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至于蔡某将存款取出后借与他人至今未能收回,那是蔡某对其处置不当,与被告的过错没有直接的关系。所以,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种意见认为,杨某某为了原告的利益将钱存入被告处,并约定凭密码支取。被告违反约定,在未要求蔡某提供密码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支取款手续,致使该款被提前支取,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蔡某当时尽管仍是原告的法定监护人,但其取出的存款并没有用于被告而是全部借与他人至今未能收回,实际上已给原告造成损失,因此,被告应对该笔存款及其利息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后可以依法向蔡某追偿。至于区分该笔存款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在本案中没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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