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红诉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3)
www.110.com 2010-07-24 11:08
二、平安保险公司是否可以购车发票系假发票,胡晓红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此即所谓投保人负有的如实告知义务条款。但是,本案事实表明,胡晓红或亿嘉亿公司对平安保险公司并不存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更不构成保险欺诈。其理由如下:车主胡晓红系在汽车交易市场购得该车,一应上牌等手续均由销售方代为办理。此间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在对购车发票予以审核后核发了车辆牌照。由此可见,胡晓红即使主观上有理由怀疑购车发票的真伪,客观上也不具备辨识发票真伪的能力。退一步讲,即便胡晓红知道购车发票系伪造而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平安保险公司也不必然可据此拒赔,因为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赔的条件是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本案事实显然还未够此条件。综前所述,平安保险公司不能以发票系假发票,上诉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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